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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家政服务 保洁员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 2016-7-2 14:10:51  点击数:2116

网络购物已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能在线购买食品、服装,还能买到美容、美甲甚至家政服务。家住吴中区的吴先生就从某著名购物网站购买了保洁服务,没想到却因此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网购家政服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2015年9月的一天,吴先生通过某购物网站向余女士开设的家政店铺购买了保洁服务,约定打扫两百平的房屋保洁费八百元。第二天余女士即安排了刘阿姨和另外四名保洁员到吴先生家提供保洁服务。

 

刘阿姨做保洁已经有五个年头了,自然驾轻就熟地就开始了工作,却没想到在厨房擦橱柜的时候一不小心从凳子上摔了下来,伤得不轻。

 

见此状况,吴先生赶忙和亲戚打车把刘阿姨送到了医院。余女士姗姗来迟后支付了三千余元就不再露面了,这对于之后刘阿姨住院近半个月产生的两万多医药费来说,简直杯水车薪。无奈之下,刘阿姨将余女士和吴先生一并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刘阿姨认为自己是受余女士雇佣的,应当由余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而吴先生在选择余女士的时候没有审查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对保洁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吴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余女士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但仍旧把保洁业务分包给了余女士,所以吴先生应当和余女士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法官一再询问下刘阿姨和她的律师也未能明确保洁服务提供者应该具备何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

 

感觉十分冤枉的吴先生表示:“我和刘阿姨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店主安排什么人来做保洁这是她的事情,我只知道保洁员做好工作以后我确认付款就行了。没想到我把刘阿姨送去了医院以后店主还多次来我家闹事,给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 而余女士在庭前调解未成后,直到开庭都没有再出现。

 

对于刘阿姨、余女士和吴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吴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刘阿姨的陈述,出事当天其接受被告余女士的指令从事保洁,与余女士结算报酬,故刘阿姨系向余女士提供劳务。而结合吴先生提供的某网站成交记录截图和聊天记录截图、刘阿姨陈述去吴先生家保洁自带水桶、抹布,余女士提供药水和吸尘器、余女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等情况,确认吴先生和余女士之间的关系更符合承揽的法律特征。

 

对于事故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刘阿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受雇提供劳动时不慎从凳子上摔伤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应该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余女士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应对刘阿姨具有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故对刘阿姨提供劳务时受伤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余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至于吴先生,作为消费者在公开市场即某购物网站购买保洁服务,并无任何过错,刘阿姨也未能明确保洁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何种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故对刘阿姨要求吴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购物虽然便利,但对经营者监管难度较大,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服务时还是应该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在线销售家政服务的店家也可以通过为雇员购买保险的方式,化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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